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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7 14:08:00

大姚县人民*府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民丧葬行为,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丧葬新风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大姚县人民*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通〔〕36号)和《大姚县人民*府关于印发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通〔〕3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葬区执行时间

年1月1日零时起

二、火葬区执行范围

全县12个乡镇个村委会(社区)%为火葬区,火葬区所有亡故人员执行%火化、骨灰%入公墓集中安葬(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三、惠民殡葬措施

(一)减免措施

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供养人员外,免除县内遗体接运费、火化费。

(二)补助措施

1.年1月1日零时起,具有大姚县户籍的亡故人员,除财*供养人员外,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或骨灰堂集中安葬的农村、城镇居民,一次性给予元补助。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的,不给予补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2.特殊困难群体(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遗体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在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云南省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民福〔〕49号)标准,再一次性给予0元火化补助;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亡故人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申报、审批、发放严格执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楚雄州财*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楚人社发〔〕14号);

4.全县财*供养人员按照国家相关丧葬*策执行,遗体火化后,丧属将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者骨灰存放不少于20年的骨灰安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遗体捐赠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捐赠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报亡故人员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补助资金;

5.非财*供养人员补助资金由丧属携带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或者骨灰存放不少于20年的骨灰安放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材料(遗体捐赠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捐赠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办理。

(三)奖惩措施

各村(社区)民*协理员必须认真履行殡葬职责,及时掌握本村亡故人员信息,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报信息的,当月绩效考核为零。凡是发现乱埋乱葬情况举报属实的,给予元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反映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2.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四、公益性公墓安葬对象

(一)除财*供养人员(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外的大姚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亡故人员;

(二)民*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四)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安葬;

(五)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六)随财*供养人员迁入本县户籍和在本市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七)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八)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九)在本县范围内在狱服刑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入狱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十)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生态葬;

(十一)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公益性公墓。

(十二)夫妻双方一方是非财*供养人员,另一方是财*供养人员的,财*供养亡故人员可选择在经营性公墓或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其中,财*供养亡故人员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收费与非财*供养亡故人员区别测算。

五、公墓收费标准

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并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按成本向丧属收取墓穴基建费、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含20年管理费)。收费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法律责任

(一)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遗体的处理,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需延期火化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民*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逾期不处理遗体的,由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火化费用由丧属承担。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国家公职人员、各级*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制度。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处分暂行规定》《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16号)、《楚雄彝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给予*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策,甚至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举报、监督—。

特此公告

大姚县人民*府

年1月20日

(来源:大姚县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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