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陈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金碧镇金碧大厦小区价值41万元的住房一套,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又与大姚县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陈某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首付13万元,剩余28万元房款以购买住房作抵押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建成后将住房交付给陈某使用,但陈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多次逾期还款。大姚某银行于年7月分两次从房地产公司贷款保证金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26万余元。
作为保证人代替陈某向银行清偿债务的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垫付的银行贷款。年8月,大姚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在规定期限内向某房地产公司偿还代偿款2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年2月,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陈某自幼父母双亡、至今未婚配且四处藏匿行踪不定,执行干警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也未查找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与陈某唯一近亲属其叔叔陈某甲取得联系后,陈某甲表示愿意代替陈某腾空房屋、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10月17日上午,大姚县人民法院邀请陈某甲到场,在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房屋所属物业公司的监督见证下,请开锁公司打开房屋门锁,依法强制腾房。房门打开后,屋内无人居住,物品已被全部搬空,在对房屋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后,开锁公司更换了门锁,腾房工作顺利完成。
房门紧闭
屋内现状
更换门锁
下一步,该房屋将由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后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供稿:王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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