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光伏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姚县光伏基地开发建设的公告(第1号)
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规划及配套文件的通知》(云能源水电〔〕)精神,现就大姚县光伏基地建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时限。拟建设光伏基地(项目)2个,总装机30万千瓦,分别是:赵家店镇石板箐光伏基地(项目),规划装机20万千瓦;龙街镇大平地光伏基地(项目),规划装机10万千瓦。建设期限为年至年。
二、省级遴选入选光伏发电企业名单。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在适宜地区适度开发利用新能源省级遴选企业名单的通知》(云能源水电〔〕)通知精神,楚雄州入选光伏发电企业名单,包括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大姚县光伏基地建设项目业主将在以上企业中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确定。
大姚县光伏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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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大姚法院根据案情,灵活采用执行方式。近日,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大姚法院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促使该案顺利执结,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张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周某借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张某却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周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还有一辆丰田牌轿车,于是对该辆轿车进行了查封。
经了解,该辆轿车还差购车贷款6万多元未还清,张某表示他已无力偿还,愿意用该辆轿车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周某。
执行干警立即启动以物抵债程序,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裁定将该辆轿车抵付给周某,用于偿还债务。
执行干警通知周某,并告知张某愿意用轿车作抵偿还借款,多退少补,周某表示愿意接受。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到现场对轿车进行查验,并通过与楚雄某汽车销售中心、上海某汽车抵押贷款银行多次咨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轿车的价格进行了协商。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和下,双方达成协议:
张某将丰田牌轿车以15.8万抵给周某,张某差欠的购车贷款6万多元由周某偿还,剩余的款项扣除张某向周某借的贷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万多元后,周某还应补偿张某1.6万多元。同时,轿车的过户手续由周某和张某自行办理。至此,此案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大姚新闻》栏目播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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