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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5 16:51:00

每年酷暑,溺水事故都会进入高发期。在这些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往往还会因责任分配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而对簿公堂!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起,发生在去年因溺亡引起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年6月6日晚,杨某到某公园散步纳凉,途经因水面上涨而被水草漫过的步行道时,踏入无护栏隔离的浮萍杂草上,导致其跌落数米深的河中溺亡。杨某父母认为A局和B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其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5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综合原告及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杨某由于判断失误溺水身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因二被告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原告之子溺亡,对此应当分别承担15%的责任。同时这一事故的发生确实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2万元。

综上所述,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丧葬费.5元、死亡赔偿金元(20年×元/每年)、精神抚慰金2万元等经济损失合计.5元。判决由被告A局和B局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元(.5元×15%)。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警示意义

在杨某出事后,A局和B局及时在事发河边完善了安全防护设施。

盛夏将至,天气转热,小编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纳凉散步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信息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供稿:李雪娇)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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