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澄清“首发申请受理暂停”
拟上市公司应当首先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其后方可报送首发申请文件
【财经专稿】 李欣 12月3日,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回应“首发申请已暂停受理”的市场传闻时表示,并未暂停受理首发申请。但是,拟上市公司应当首先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其后方可报送首发申请文件。
另据相关媒体报道,虽然IPO重启已明确时间表,但除已过会的83家企业外,在审企业上发审会、拟IPO企业递送发行申请,均需待与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相配套的文件出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达到这些规则要求后,方可进行。
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下发、IPO重启时间表明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大约有十多处实质性调整,在老股转让、新股定价、配售方式等关键环节,《意见》均作出新的表述与要求。
据悉相关配套措施将涉及老股转让、承销办法、信息披露、交易所相关规范等十余项。
“发审会不会很快召开,申请首发的企业还需要依要求补充材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意见》的发布会现场表示。
从12月2日开始,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将陆续公布《意见》在操作层面的配套制度规则,12月2日,配套文件之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发布。《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并做出相应的约束。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