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好意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老乡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但同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谁应当对事故负责?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
事件
某日,万某应朱某请求,驾驶摩托车载朱某从永仁到大姚,途中摩托车与同向邹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碰撞,导致万某、朱某摔倒在对向车道上,朱某被对向由李某驾驶的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朱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家属将万某、李某、邹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姚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5元。大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某驾驶的摩托车属非营业机动车,无偿搭乘朱某致其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使用人万某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万某赔偿责任,本案中万某责任的减轻比例以5%为宜。最后认定朱某家属合理经济损失.75元,减轻万某5%的赔偿比例后由万某赔偿.27元,其余损失由其他被告按责任承担。普法意义
民法典新增“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虽然“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定可以减出美德,但不能以减损乘车人的权利作为代价。若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审核:陈颖
责编:黄炳健
编辑:李金洁
来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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