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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9 15:09:00

上海能源:内部交易迷雾重重


本刊发现,上海能源营业收入数据存在不少疑点。尽管在其母公司之下包含了6家主要子公司,然而在公司2012年年报中却并未详细披露这些子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规模,仅备注了“江苏大屯煤炭贸易公司”年度实现营收67.07亿元。与此同时,合并利润表显示全年营业收入金额为97.23亿元、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46亿元。从最终的合并营业收入规模分析,上海能源母公司以及子公司“江苏大屯煤炭贸易公司”构成了合并范围内的主要业务主体。即便我们假定其余5家子公司均未实现任何营业收入,但仅母公司与“江苏大屯煤炭贸易公司”的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便高达129.53亿元,远超过最终合并营收金额。当然,如果考虑到其余5家子公司很可能还存在营业收入,其中子公司“江苏大屯铝业公司”在2012年还实现了净利润8104.76万元,这只会导致上海能源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金额更高。但是问题也随之产生了。子公司“江苏大屯煤炭贸易公司”从事煤炭销售贸易业务,而上海能源又是以煤炭生产为主业,由此可以判定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方向是由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销售。这一点也清晰地体现在上海能源母公司应收账款数据当中,2012年末母公司应收账款第一大客户便是旗下的控股子公司,涉及金额超过6亿元(见表1),这家子公司足以位列母公司主要客户当中。虽然上海能源在年报中并未详细披露合并口径下和母公司营业收入前五名客户具体名称,但是通过对比两组数据也不难发现些许端倪:母公司第一大客户,与合并口径下第一大客户金额一致;同时,母公司第二大客户,与合并口径下第三大客户金额一致(见表2)。这恐怕绝非偶然,足以认定母公司销售收入中前两大客户均非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这意味着上海能源针对子公司“江苏大屯煤炭贸易公司”的销售金额,不可能超过当期末第三大客户所对应的29261.18万元,又何以产生出前文所述的32.3亿元合并抵消差额?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多次往复交易,也可能导致多次抵消、抵消差额高于营业收入金额的现象。比如江铃汽车母子公司之间营业收入合并抵消差额为119.47亿元,远高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所进行的37.91亿元销售额。其原因是存在多次内部交易,母公司向子公司销售半成品,由子公司进一步加工后再销售给母公司。然而这种情况却不适用于上海能源这样业务流程简单的能源类公司。更何况,这还只是上海能源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金额的第一层疑点,再回头看母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位列首位的控股子公司所对应欠款余额超过了6亿元,且账龄为1年以内。根据正常的财务核算逻辑,应收账款用于核算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未结算款项,它必然会对应着营业收入的发生金额。就上海能源母公司来说,针对控股子公司的超过6亿元的“1年以内”应收款,势必指向其在2012年中向该子公司的含税销售额不可能低于6亿元。然而前文也已经分析过,上海能源母公司2012年中向单一子公司的销售额,不可能超过29261.18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也绝不可能超过3亿元!由此来看,上海能源针对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两组数据中,至少有一组存在问题。类似的现象还存在于与关联方“山西中新北辛窑煤业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当中,从年报披露数据来看,上海能源针对该关联方应收账款余额为918.99万元,全部为2012年中新增应收账款;然而同期与该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销售交易金额却只有785.47万元,这也有欠合理性。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本刊曾向上海能源公司寻求合理解释,然而该公司却始终不愿提供正式文字说明,这也进一步加深了针对其财务数据和理性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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