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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身亡,肇事者竟找小舅子顶包哥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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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身亡,肇事者竟找小舅子顶包

今年9月21日凌晨5点40分左右,禄丰县仁兴镇一名老人被车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是凌晨发案,案发路段隐匿,视频监控不清晰,看不清嫌疑车辆,就在办案民警努力寻找蛛丝马迹时,一名出现在案发现场参与救援的好心人成了重要线索,民警通过层层深入,肇事者终于浮出了水面。

当天凌晨,当民警根据指令到达仁兴卫生院时,死亡老人医院,民警了解到,被撞身亡的老人姓王,今年75岁,王某被撞时,他的老伴与他一起同行,据王某的老伴说,案发时,王某推着手推车拉着一车菜走在路边,她则坐在推车上,突然一辆车过来,他们俩人就被掀翻了。

采访

医生:“医院后,我看了一下,老人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他最主要是摔倒在沟里,他身上的伤口主要是背脊这里,我估计他可能摔倒以后,碰到头部,有脑出血。”

了解了案情后,禄丰县交警大队罗次中队立即向大队汇报,同时,一组民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另一组民警则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还有一组民警则沿着肇事车辆逃逸的方向进行走访调查,当民警到达现场时看到,手推车倒在沟内,路边撒满了蔬菜,经过寻找,民警提取到了一些疑似肇事车辆散落的车身碎片,确定了肇事车是一辆棕色轿车。

警方在距离案发现场米左右的地方发现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但因为案发路段没有路灯,看不清楚车牌和车辆类型,办案民警只好重新寻找办案突破口,就在对老人的家属了解情况时,老人的女儿无意中提到,她的母亲说过,案发后现场共出现了两名好心人对他们进行帮助,其中一人在将父亲扶上三轮摩托车后就走了,另一名好心人则把受伤的父亲送到了卫生院。随后,民警找到了其中的一人肖某,肖某回忆,当晚,他骑车经过案发路段时,看见老人受伤,他确实出手相救过,还将老人医院,而另一人姓杨,早上8点多,也就是案发后两个多小时后,民警赶到了杨某家中,但杨某已经外出,在杨某家院子停放的一辆轿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通过查看,民警发现,杨某家这辆棕色小轿车的车头左前方,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车身上有明显的手推车的蓝色油漆,具有重大嫌疑,随后,民警电话联系了杨某。

采访禄丰县交警大队罗次中队中队长李根伟:“我核实了他的姓名、住址,他回答我,他名下有两辆车,一辆是大货车,还有一辆棕黑色的小型轿车。”

调查中,村民杨某说,他并不知道自己的车是什么时候被人开走的,而他救助老人也只是刚好路过,看到老人被车撞了,他才出手帮忙。而他的小舅子也有一把车钥匙,偶尔也会将车开走,对于为什么会凌晨出现在事故现场,杨某却闪烁其词,说不清楚。为了弄清楚究竟谁是驾车肇事者,在杨某的带领下,民警找到了李某,民警将两人带到交警队并对两人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采访禄丰县交警大队罗次中队中队长李根伟:“他小舅子一口否定没有开着他姐夫的这辆小型轿车,但是他姐夫跟我们讲,他两天前已经把车辆借给了他的小舅子,通过我们前期对两人的观察和他们情绪上的变化,他姐夫说谎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两个人说法不一。”

随后,办案民警又分别对两人进行思想教育,并告知李某被撞的老人已经死亡,李某一听人死了,再也不敢有所隐瞒,交代了实情。

采访禄丰县交警大队罗次中队中队长李根伟:“早上六点四十分,肇事者杨某电话联系了他,说他酒后开车发生了事故,开始说向他小舅子借0块钱急用,然后又说想请他小舅子代替顶包。”

目前,嫌疑人杨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而他的小舅子李某也因试图顶包,被公安机关批评教育。一句老话是这样说的,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为了自己,为了他人,更为了家人,请大家谨记,喝酒千万莫开车,侥幸心理不可有。

来源于民情直通车

哥哥酒驾肇事,弟弟“热心”顶包!

近日,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通过缜密侦查,发现案中另有乾坤,最终结果却让民警唏嘘不已。

10月25日凌晨2时许,交警大队民警根据指令到环城南路某烧烤摊门口处理交通事故。民警一到现场,自称是交通事故肇事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司机张某辉(男,22岁,大姚县新街镇团山村委会人)就主动向民警承认了事故责任,并详细地向民警描述了事故过程,还将自己的驾驶证等证件提供给民警。整个询问过程,张某辉态度良好,神情冷静,有问必答。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勘察,发现涉事车辆及其余被撞的几辆车均有不同程度损毁,无人员伤亡。然而令人疑惑的是在当时路况、车况良好的情况下,涉事车辆却毫无预兆的突然改变行车轨迹撞上路边停放的其他车辆,整个事故过程似乎另有蹊跷,遂将其带回作进一步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当民警将证据及此次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摆在张某辉面前时,张某辉不堪压力,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真正的驾驶人是张某辉的哥哥张某伟。

10月25日晚,张某伟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辉为了帮助哥哥逃避处罚,赶到现场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民警供述车辆为自己所驾驶,并将自己的驾驶证等证件提供给了交警大队民警,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言。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辉行*拘留六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张某伟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另案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来源于大姚警方供稿:金碧派出所李咸婷原标题:哥哥酒驾肇事,弟弟“热心”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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